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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我有以下问题困扰希望得到专家您的帮助。
问题1、父亲是军队离休干部,我母亲去世后,父亲今年刚再婚,我家原有住房是军队承租公房,即将在今明两年房改,是用我父亲几十年的公积金买下来。请问那时买此房应算作我父亲的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民法中还没有此明确规定,何时能出台有关规定?将会倾向哪种意见?
问题2、现在家庭全部成员是父亲、继母、我和妹,如果我们签订一个家庭协议,约定现住房将来用公积金买下后由继母、我和妹三人平均分割,每人三分之一;或者继母不要,我和我妹每人二分之一;此协议是否有效(因其中包含继母或多得或放弃的权益)?此协议是否具有高于以后父亲或继母再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因为父亲和继母是暂时碍于面子签此协议,以后还会反悔。
问题3、我母亲也是离休干部,因为我父亲有军队承租公房母亲的单位就没有再分房,下一步由于我父亲公积金足够买现在军队公房,我母亲的公积金就没用。那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房子算作我父亲再婚后财产或他立遗嘱将房子没留给子女的话,对此国家是否有对我母亲按公积金买房政策的补偿?该如何办理?
对第一个问题补问:A. 婚前的住房补贴或公积金是在单位帐上划转只能用于买房,是否应算作婚前财产?B.如果买以前的公房或新的房改房决定着婚前、后财产划分,那做买以前公房或买新房的决定,是否须征得我和我妹同意?C.下步军队房改,可买已承租公房,也可能买军队新建房(面积会更大)。如从权益的有无考虑(因相关人有争议),是否只好放弃新房买旧房?
专家回答:
1、一般以新证产权登记日期为区分婚前财产的依据,如果有异己则需负责举证。广东的产权登记部门现在更新登记管理办法,婚后,产权登记一方名字后转让房屋,转让时不需经另一方签名。
2.不受产权登记保护,但可做为证据的一种。这是一种赠与协议,在产权没实际转移前是可撤消的。以日期先后为准。
3.你母亲有住房公积金过身后可以提取。
第一个问题我想是涉及到房改房的问题,首先要看这套房子今明2年是怎么房改的。如果是作为出售以前的公房,那应该是父亲和母亲的共有财产,母亲过世后算遗产,按父亲继承一半,2个孩子各继承四分一继承,只需缴纳办理100%产权所要补交的钱。如果是作为以后的房改房,一定是按父亲申请时的婚姻状态登记,也就是按父亲可以享受的房改政策接受房改,当然和已经过世的母亲无关了。至于用父亲十几年的公积金买下,是用公积金支付所需补交的钱或者房改购买房子的钱。如果不用公积金支付,结婚了以后公积金是共有财产,去世也是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个问题如果协议有去公证就不一样了。
第三个问题母亲去世后住房公积金就可以提取,如果没享受到国家政策是有申请住房补贴的,现在住房补贴都货币化了,去世的早也就没住房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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