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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缴水电费,但在业主欠水电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资料图片)
由于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一位业主被物业公司停了水电,无奈下搬出去租房住。由于房租太高,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开通水电,并赔偿4万余元的租房费。
业主不交费 物管停水电
2000年4月,林先生购买了位于虎门镇的一处商品楼,并与发展商签订了一份合约,约定业主如果不依期缴交房屋的各项开支以及日常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及公共设备维护费等费用,发展商将随时停止为林先生提供一切服务。
后来,发展商委托了物业公司对该大厦进行管理。2003年12月,由于不满物业公司的管理,林先生开始拖欠管理费、水电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等费用。2004年7月,物业公司对林先生的房子停水停电,林先生于是搬了出去。2005年1月26日,林先生缴纳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水电费,物业公司恢复了水电,林先生搬回了该房子。但2004年7月开始的管理费、水电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林先生还是一直没有支付,物管公司于是从2005年6月对林先生的房子再次停水停电,林先生又一次搬离了该房屋。
水电非物管服务 可代缴费无权停
由于房租太贵,林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称由于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他不得不在外面月租1500元的房子居住,花费46500元这笔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物业公司则称,林先生拖欠水电费、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过错在先。
法院审理认为,水电费只是由发展商和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在业主欠水电费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因为水电并不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
法院同时认定,林先生主张的外出租房金额远高于其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金额,其自身行为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且该租金收据可信度也不高。最终,东莞市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索赔房租46500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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