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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公民物权 强进民宅理当规定严格法律程序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10月29日17时49分 星辰在线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10月27日新华社)

  一个人对于房屋所拥有的物权,不仅是指其对所购房屋享有产权,包括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在内的房屋处置与使用权,也属公民物权的重要方面。物权是公民最为基本与重要的权利之一,所以公民不允许未经邀请的外人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入内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也正因为物权保障对于公民所具有的特别重要意义,西方国家有一句“我的房子虽然破,风可进,雨可进,但未经我允许,皇帝不能进”的谚语;正因为保障公民物权在我国已日益得到彰显,此句西谚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会议上,才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发言时所援引。

  当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民房屋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适用,当公民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非采取包括强行进入其房屋搜索等行为不能维护社会利益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行进入。但是与此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必须经由严格的法律程序批准。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具有最大限度地获取执法便利性的冲动,因而容易在强化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力度时,忽视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有保护,所以,如果不严格规定相关法律程序,容易出现在办案过程中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公民在自身权益面临侵犯时,能够从司法机关得到救济,是公民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的不可或缺条件。所以,严格强行进入民宅的法律规定,包括将法院设定为强行进入民宅行为的审批机关,对于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因行政权滥用遭受损害,其必要性与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当然,相比于严格相关法律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进入民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可能会更高。但是与此同时,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更大。那么是以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为代价,来获得更高的打击违法犯罪“效率”,还是以宁可相对损伤些许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效率为代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信具有现代法治理念与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立法者及各界人士会选择与支持后者。

  严格强行进入民宅的法律程序,是国际法律界的普遍共识,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须经法院审批,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规定与做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会场传出的必须严格强行进入民宅法律程序的声音,实际上是我国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意识日益得到强化的体现,这样的建议受到重视乃至于在论证后列入相关法律草案并得到批准,必会对我国公民的权益保障与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上一条:· (稿源:北京青年报)
下一条:· (作者:魏文彪)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编辑:龚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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