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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5年9月1日。交房标准是: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关于逾期交房则约定,若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06年7月1日,开发商发出通知,将于7月15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应在7月1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因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不满意,并且开发商未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也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故购房者拒收房屋,并以开发商延期交房为由起诉,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说法]
经查,开发商于2006年10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上记载的涉案房屋的验收合格时间是2006年9月9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涉案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对于起诉时已领取钥匙的购房人,其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到2006年9月9日。对于诉讼时仍未领取钥匙的住户,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认定,房屋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应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人再拒收房屋,开发商才不承担通知交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则不能因该通知而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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