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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广军)芙蓉区某公寓的业主张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原因是张先生住所的电梯突然停开,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案已经芙蓉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部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是某公寓3单元605房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他均已足额缴纳。今年7月5日,6楼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张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结果物业公司告之:电梯是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公司停开的,原因是张先生未按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缴纳电梯维修后的平均分摊费用。
记者了解到,2007年1月16日,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称,从2007年1月起实行按单元负担本单元电梯的大、中维修。2月6日,物业公司把电梯维修费用进行了分配,其中张先生的605房分摊了572元的维修费,但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不同意再分摊电梯的维修费用。
法院认为,张先生依法享有和承担该房屋及附加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已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依法享有对该电梯的使用权。业主委员会将电梯停运,超越了其职能范围;物业公司对业主委员会擅自将电梯停运的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其行为有过错。法院判决某公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电梯的运行并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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