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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在线讯(长沙晚报记者 潘昭晖)今年9月1日起,市民购买商品房将不需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存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推迟到房屋交房手续前。昨日,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邓平透露,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细则已经出台,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规定》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对一些原来由自身交存维修资金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及用房,不需要再交存维修资金,该部分在发生维修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由共有部分的受益业主承担。而且,开发建设单位也不需要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对未售出的房屋代缴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单位仍将对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永久物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交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两年仍未销售的物业,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规定》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全额交存至市房产局物业维修资金专管账户。
据悉,原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可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用房主要有三大部分: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用房,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间、厕所、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换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物业服务用房。
邓平表示,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的签订时间,判断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电子合同在2008年8月31日前签订的,应当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提供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电子合同在2008年9月1日后签订的,可以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同时,2008年9月1日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增加“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条款。消费者应对此予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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